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82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正龍選任辯護人葉志飛律師
林傳源律師 楊元豪 律師被告 黨紅敏 選任辯護人 林明信 律師被告 蔡惠如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6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