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725號上訴人 吳柏賢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複代理人 潘柔安
高正杰 律師被上訴人 連育進
李真嫻 兼上二人 連惟璧 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謝旻書
謝木林 被上訴人 徐聖博 兼法定代理 徐永森 人兼法定代理 呂采真 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吳家宏
彭淑惠 上二人共同 陳祥彬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吳宏祥
吳永安 劉彥瑩 被上訴人 萬家麟
高崇庭 兼上二人 萬柱正 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李文淵 兼法定代理 鐘以姍 人兼法定代理 李雋雍 人及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