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智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智強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吳智強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業經定應執行新台幣53萬元確定,附予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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