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振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69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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