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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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王壽明
即原告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義章 間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3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5年4月15日始行提起上
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