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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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榮煌 即陽光燦亮診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嘉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