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磊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 強伯 室內裝修設
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乙 暘相對人即債務人鄭乙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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