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5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阿玖 公法定代理人 陳文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僑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5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