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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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法定程式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9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4月13日以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為被告,提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於起訴狀內未依法表明如
主文所示之各項法定程式要件,致起訴不合法且本院亦無從判斷法定管轄權之有無,茲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上開法定程式要件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趙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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