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伶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片共叁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79
0號被告林怡伶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盜版VCD光碟影片30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片共30片,足認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3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