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六六號聲請人 郭蕙蘭 律師(即上訴人 方勝東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方勝東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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