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日以九十年度基交簡字第五四八號判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確定。詎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六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件公共危險罪之判決正本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