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治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治豪犯開拆封緘信函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治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前段無故開拆他人之

封緘信函罪。

(二)爰審酌被告陳治豪明知其擔任主任委員之大廈管理委員會與住戶 林則嵩 間有屋頂漏水問題糾紛,竟利用領取寄予管理委員會律師函之機會,無故開拆寄送予林則嵩之封緘信函,且犯後未積極與林則嵩達成和解,獲取其諒解,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757號

  被   告 陳治豪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治豪前為址設新竹縣○○鎮○○路0號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林則嵩為該公寓大廈住戶(實際戶名詳卷), 葉信宏 則為該公寓大廈保全員,兼負收受○○○○管委會及住戶掛號信件之責,並應於收受掛號信件後,透過該社區住戶及○○○○管委會LINE通訊軟體群組分別通知住戶或○○○○管委會文書主委收受其代收之信件。緣林則嵩因屋頂漏水問題曾委任成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寄發律師函予○○○○管委會,該事務所遂以掛號方式同時以正、副本寄發律師函予○○○○管委會及林則嵩,並於民國110年6月25日9時28分許送達○○○○管委會、林則嵩,由葉信宏代收,葉信宏隨即在包裏收受登記簿登記,並拍照2份律師函封面照片傳送至○○○○管委會LINE通訊軟體群組,且以訊息通知文書委員領取○○○○管委會之正本,陳治豪明知其僅得領取上開寄發予○○○○管委會之律師函正本,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同日11時17分許,擅自領取寄發予林則嵩之上開律師函副本,且無故擅自開拆該封緘書信,並在上開LINE通訊軟體群組上通知文書委員領取上開律師函正本。 嗣林則嵩 於同日13時許向葉信宏領取上開律師函副本時,葉信宏表示已由陳治豪領取,並通知陳治豪將該律師函拿回警衛室交予林則嵩,林則嵩發現該律師函已遭拆閱,並報警究辦,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則嵩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治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則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證述。

㈢證人葉信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上開律師函影本、封面及回執之照片、包裏收受登記簿影本、LINE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勘驗筆錄(記載於110年11月16日訊問筆錄)、監視器錄影記錄擷取照片等。

綜上,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

  按刑法第315條之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罪之立法目的在於秘密通訊自由之維護,係保護個人私生活中主觀秘密之安全,不論信函、文書或圖畫,如經封緘,即表示其內容不欲他人所知悉,是以該罪之行為客體,為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只須為封緘之信函、文書或圖畫,即足當之,至該信函、文書或圖畫之內容如何,則非所問。是核被告陳治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無故開拆他人封緘信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廖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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