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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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秀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704,8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