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泰文 被告勝發水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昇城
蔡麗玲 王惠玲 曾德勝 林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本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6,805元,惟原告除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外,其餘部分並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9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許育菱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