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39號
上訴人 陳耀宗
(籍設)被告 劉培謙
田英明
5號 鄭憲明 陳杜 陳建良 黃國文
鄭榮財 被上訴人 田慧玲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複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賴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