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12號聲請人正閎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松昌 代理人 沈雅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冠伶┌───────────────────────────────────────────────────┐│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286,250元│AG0000000│100年8月31日│││限公司謝清福│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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