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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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葉懿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貝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貝娜發支付命令,惟查所陳請求給付違約金收部分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8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