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罪之虞,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有偽造文書、毒品等案尚待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月,業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同意由該案先予執行,本院同意自101年1月16日起,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0年度執助卯字第1137號、第1138號案件先予執行,有該署101年1月4日士檢朝執卯100執助1138字第00067號函、101年1月6日100執助卯字第1137號、第1138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即無逃亡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桂大永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