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1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美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嚴美貞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顆、搬風壹個、抽頭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犯罪證據:㈢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嚴美貞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爰審酌被告供給賭博場所及賭具,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所為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件經營期間甚短旋被警方查獲、所生之危害尚淺,兼衡其前並無其他前科紀錄, 素行 尚稱良好,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又所受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麻將1副、骰子3顆、風圈1個,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新臺幣200元,則為被告所有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見101年度速偵字第2825號卷第4至5頁、第43頁),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而扣案之賭資6450元,已由查獲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管轄法院裁處及沒入,爰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詹蕙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2825號被告嚴美貞女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275巷3弄13號居新北市○○區○○路275巷3弄13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嚴美貞意圖營利,自民國101年5月20日19時許,提供其位於新北市○○區○○路275巷3弄13號之鐵工廠為賭博場所,並提供麻將、骰子、搬風為賭具,賭法為臺灣麻將玩法,以新臺幣(下同)200元為底,每臺50元,先胡牌或自摸者為贏家,胡牌者向放槍者收取底金加臺數之金額,約定抽頭方法為自摸者向其他玩家收取底金加臺數之金額後,須給付抽頭金100元予嚴美貞以營利。嗣於同日21時30分許, 蔡文和 、 楊敏捷 、 顏志錄 、 林伯龍 等人在上址賭博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麻將1副、骰子3顆、風圈1個、抽頭金200元、賭資共6,450元等物(賭客及賭資部分,另由移送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證據:
(一)被告嚴美貞之自白。
(二)證人蔡文和、楊敏捷、顏志錄、林伯龍等人於警詢之證述。
(三)扣案之麻將1副、骰子3顆、風圈1個、抽頭金200元、賭資共6,450元等物。
(四)現場草圖1紙、照片8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扣案之抽頭金200元,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而扣案之麻將1副、骰子3顆、風圈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請分別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檢察官張世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