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271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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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一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林建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一二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
日下午五時О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其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
萬元,分四十期清償,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詎料借款人僅繳交十五期,共計尚欠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元及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逾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申請書、約定書、明
細表、借據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併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江婉容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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