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錀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