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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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來 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張**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陳金來、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 林翔瑜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