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及100年8月24日為警查獲前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請報結,並簽分「戒執一」案辦理,而該案因被告前業已由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61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用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1年6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9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簽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02公克及0.7228公克),經送鑑定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成分無訛,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9月19日北市鑑毒字第182號鑑驗通知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1年3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偵查卷第13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475號偵查卷第74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附表┌──┬───────────┬──┬────────────┐│編號│扣押物品│數量│重量│├──┼───────────┼──┼────────────┤│一│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貳貳捌公克│││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二│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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