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安選任辯護人潘東翰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秀枝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