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福情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90年2月1日│91年1月1日│5,500,000元│無││││司、 黃明月沈柏臣 ││││││││、 黃志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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