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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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7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宜靜

被告馬貝自行車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

被告 劉信義 地政士 (即 劉文弘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4利息起算日欄位中「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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