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宮旦生 訴訟代理人 趙榮金 失蹤人 龔亞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龔亞寅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龔亞寅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龔亞寅之遺產負擔。
事實即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轄榮民龔亞寅於89年9月21日外出後即失蹤,經四處協尋仍無所獲、生死不明,迄今音信杳然,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6年亡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刊登廣告之報紙一份為證。
二、查聲請人所轄榮民龔亞寅於89年9月21日外出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6年10月3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一項之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三、龔亞寅自89年9月21日失蹤,計至96年9月21日計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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