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50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正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涂」正確之姓氏有無誤繕,如有
誤繕,請以書面提出正確姓名及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