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934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鴻瓦斯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二、欣鴻瓦斯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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