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931號債權人國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上聲請人之簽章。
二、附卷發票總額僅新台幣(下同)687,75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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