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8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依據為票款或借款(若為票據,違約金部份非票款,不得請求;若為借款,請補相關借款文件並釋明正確之違約金,並應指明年利率或日利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