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燿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薛龍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