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16號原告 陳捷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
陳秀冬 被告 陳建任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被告 陳賜福
陳宜雄 陳進興 陳捷楨 陳奇達 陳奇濬 陳聯益 陳煥文 陳煥昌 陳根藤 陳國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複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被告 陳捷陞
陳仁展 陳榮元 陳捷盛 陳敏聰 陳婕 陳義博 陳文哲
之2 陳奎龍 陳嘉鴻 陳璋麟 陳德河 陳聯枝 陳金聰 陳金隆 陳金砂 陳茂祥 陳茂仁 上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被告 陳克明
陳瑞裕 (原名 陳雲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