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