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5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574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33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至併辦部分,經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相同,屬同一案件,自得併予審理,一併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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