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葉駿緯葉勛其葉飛宏葉恩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有無另行選任董事,若無,請具狀說明是否有為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查,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董事 葉勝利 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死亡,若公司無另行選任新董事,請具狀說明是否有另行聲請為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若有,請提出聲請狀影本、並陳報目前選任特別代理人進度為何,以利本件拍賣抵押物程序之進行)(檢附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他案選任特別代理人案件供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