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02號原告 王怡琇 被告 吳恆碩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法官林佳儀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