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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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92號

原告 蘇毓雯

被告 吳恆碩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查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觀諸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75號起訴書,被告遭起訴的範圍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中之附表四,而原告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中之附表一的被害人,故原告非屬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不得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自應駁回。另原告對被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也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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