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白晏

白雲天

白阮 于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359元

白晏、

白雲天、

白阮于楨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6359元

白晏、

白雲天、

白阮于楨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359元

白晏、

白雲天、

白阮于楨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一)、緣債務人白晏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白雲天、白阮于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2萬7,04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白晏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6,35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白雲天、白阮于楨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