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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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得弘

指定辯護人梁雨安律師

被告 林居善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被告 曾禎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144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774、1554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9145號、113年度偵字第4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得弘、林居善、曾禎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扣案物數量龐雜,而仍有調查之必要,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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