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79號聲請人 張鎮國 相對人 陳勻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勻熏(原名: 陳春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陳勻熏(原名:陳春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