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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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8號債務人 吳大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保證人 江月影 擔保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復有債務人民國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4號卷,下稱聲請卷,第25至26、135頁;本院卷第19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其總清償金額為105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20.1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錸德科技股票37股
,此有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在卷足憑(見聲請卷第24、135、189至205頁)。審酌上開股票零星,價值甚微,是無變價之必要。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3萬8,417元,扣除必要支出33萬6,000元後,餘額為30萬2,417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5萬6,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任職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員乙職,自
陳每月平均薪資約2萬5,000元(含加班費),惟年終獎金原則3,000元,最多4,000元等語,業據提出債務人98年12月至99年6月之薪資單明細及郵局存簿內頁98年9月至99年
7月間之薪資轉帳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66至172、18
0至183頁),洵堪採信。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
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23頁),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淡水鎮,並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吳○○(○年0月出生)。核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萬792元、債務人至多負擔1/2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因素,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萬6,188元{計算式:10,792+(10,792÷2)=16,188}為當。則債務人自陳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1萬4,000元,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顯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
㈣且債務人每年雖有年終獎金3,000至4,000元不等,惟衡諸
數額不多及年關將近尚需支出較多費用等情狀,應認無提撥上開金額至更生方案之必要。再債務人提供1名保證人江月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此有保證人出具之保證書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01至20
2頁),足徵其還款誠意。㈤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債務人正值壯年,可兼職增加收入;債務人目前收入與聲請前2年內有差距,其收入應以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平均每月薪資認列;每月費用支出未提供單據;債務人配偶應課以較高之扶養義務;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之數額為30萬2,41
7元,則平均每月有1萬2,600元之餘額,惟僅提撥1萬1,
000元之還款方案;債務人自陳91年間擁有不動產乙棟(位於新竹縣○○路000巷0號1樓),惟未見債務人陳報,有隱匿財產之嫌等語。
⒈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
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兼職與否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2萬5,000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
⒉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已如上
述,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在此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況費用之支出,非均有單據可得,債權人主張尚難認同。
⒊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扶養費5,300元,係以最低生活費為
標準,每月僅支出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作為扶養其子之費用,其餘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悉由其配偶負擔,難謂未課以債務人配偶較高扶養義務。
⒋衡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之立法意旨
,計算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之數額,目的在於避免債權人受償額數偏低,本件更生方案則無此疑慮,況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平均每月收入較目前薪資高,計算基礎不同,所得之結論要不可採。
⒌至縱債權人所言債務人於91年間擁有不動產等語為真,惟
至今已逾8年。據債務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91頁)顯示,其名下無不動產。佐諸前揭債務人95至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債務人於95至98年間亦無財產交易所得,是難認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嫌,亦非前揭條例第20條及第23條撤銷權與返還請求權所得適用之範圍。
從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並提供1名保證人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江月影即債務人母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4.債務總金額:524萬7,047元。││5.清償總金額:105萬6,000元。││6.總清償比例:20.1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545,125│10.39%│1,143│││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279,472│5.33%│586│││有限公司││││├──┼──────────┼─────┼────┼───────┤│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314,946│6.00%│660│││有限公司││││├──┼──────────┼─────┼────┼───────┤│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146,451│2.79%│307│││有限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327,746│6.25%│687│││有限公司││││├──┼──────────┼─────┼────┼───────┤│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52,871│4.82%│530│││公司││││├──┼──────────┼─────┼────┼───────┤│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244,715│23.72%│2,609│││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1,300,486│24.79%│2,726│││有限公司││││├──┼──────────┼─────┼────┼───────┤│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440,252│8.39%│923│││有限公司││││├──┼──────────┼─────┼────┼───────┤│10│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193,023│3.68%│405│││限公司││││├──┼──────────┼─────┼────┼───────┤│11│甲○○○股份有限公司│201,960│3.85%│424│├──┼──────────┼─────┼────┼───────┤││合計│5,247,047│100%│11,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