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60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所為之裁決(原處分案號:高監自裁字第裁BV-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2月
9日上午8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一線(高楠公路)南下369.6公里路段,在行車速限60公里處,經測時速75公里,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之違規,經警逕行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200元及記點1次。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事發後,並未收到任何相關此事件之違規資料,無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規定陳述意見或繳納罰鍰,且不知為何遭裁處罰鍰2,200元及記點
1點,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3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上開條例第9條第1項亦有規定。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甚明。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98年2月9日上午8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一線(高楠公路)南下369.6公里路段,在行車速限60公里處,經測時速75公里,而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之違規事實,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並有證人即員警 張國松 結證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8、19頁),復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98年9月24日高市警交三字第0980029534號函及隨函所附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各1紙及採證相片1幀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5、13至16頁),是異議人於上揭時、地有以時速75公里超速行駛之違規事實,已臻明確。
㈡次查,本件舉發通知單係由原舉發單位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楠梓分隊以掛號郵務方式寄送至異議人登記之車籍地址(即高雄縣○○鎮○○○路○○號11樓之1),而於98年2月26日上午11時由大樓管理員蓋用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收件戳章收受送達,應到案日期為98年3月31日,異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復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此亦有裁決書、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7、14頁)。準此,原舉發單位依異議人登記之車籍地址掛號郵寄送達該舉發通知單既然無誤,且該車籍地址與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又屬相同,均為高雄縣○○鎮○○○路○○號11樓之1,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各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4、25頁),上開舉發違規通知單既經舉發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送達異議人之車(駕)籍地,並由該址之接收郵件人員(大樓管理員)收受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本件舉發通知單業於98年2月26日已合法送達於異議人。
㈢從而,異議人確有前揭違規事實,嗣經原舉發機關逕行舉發
後,該舉發通知單業於98年2月26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逾期未繳罰鍰,原處分機關乃以異議人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
1項之規定,並逕依立法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3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裁處罰鍰2,200元及記點1點,自屬適法有據。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