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0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承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承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 查甲基 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王承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涉犯之前案,皆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後,仍無法戒絕毒癮,再犯本案犯行,足見其陷溺已深,然念其施用毒品係戕害個人健康,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被告王承佑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承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毒聲字第4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年2月7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2年2月19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以103年度簡字70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A案)、以103年度簡字第17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下稱B案)、以103年度簡字第16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下稱C案),A、B、C三案再經同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241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下稱D案)、以105年度易字第14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下稱E案)、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8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下稱F案),E、F二案再經同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671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入監執行上述A、B、C、D四案應執行刑,於104年9月18日假釋出監,然又經撤銷假釋,再於105年7月29日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月27日、並接續執行E、F二案應執行刑,而於106年6月2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2月18日13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與大通路口,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2月20日19時28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調驗人口,經警通知王承佑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承佑經傳喚未到,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勘察採證同意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與照片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檢察官吳維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