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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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前經右具保人甲○○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正,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經查受刑人乙○○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發函要求具保人甲○○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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