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許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肆仟肆佰伍元自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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