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承賢
上列上訴人與 賴國毅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