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21號(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被告撤回上訴,而於97年5月9日確定,在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29296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