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己○○
丁○○戊○○乙○○丙○○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調取本案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戶籍謄本、臺東縣海端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核閱屬實,另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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